承攬工程合約訂定時未能確定工程總價,應如何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印花稅法第7條第3款規定,承攬契據應按合約金額貼用千分之1的印花稅票;又同法第8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如承攬契據未能確定工程總價,須俟工作完成後始能計算確實金額時,應如何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指出,依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承攬契據如必須俟工作完成後始能計算出確實金額者,應在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先預計其金額貼用印花稅票,俟該項工作完成時,再按確實金額補足其應貼用印花稅票或檢附完工證明書退還其溢貼印花稅票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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