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繳稅捐除移送執行外,財產有可能被禁止處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近日接獲納稅義務人林先生反映,欠繳稅捐已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其所有之土地怎麼又被禁止移轉處分呢?
  
  該局表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除需加徵15%滯納金外,並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另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需俟欠稅完全繳清才可以塗銷禁止處分。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98年度地價稅繳納期間截至11月30日止,請納稅義務人記得依限完納稅捐,以保障自身權益;如未收到稅單可就近至該局或三分局補單繳納,或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或0800-086969請服務人員補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