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如果對於加徵滯納金的處分不服,應於計徵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申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超過期限才繳納稅款,將依規定加徵滯納金。由於這項加徵行為,屬於行政處分的一種,被加徵者如有不服,仍然可以依法申請復查。但申請人至少必須在計徵滯納金期間(30日)屆滿第2天起算的30日內,將申請書送至稽徵機關收受,或交由郵政機關遞送,才能避免因為程序不合,遭到駁回。舉例而言,98年地價稅的繳款期限為98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同年12月30日滯納期滿,納稅義務人如果對於加徵滯納金的處分不服,至少要在明(99)年1月29日以前申請復查才不算逾期。
  
  該局再次呼籲,申請復查應確實掌握期限,才能保障您依法救濟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