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盈餘增資配發非境內居住個人之股票股利,於增資年度結束前未將股票交付時,其扣繳稅款之處理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64年5月26日台財稅第33765號函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利用盈餘增資配發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之股票股利,扣繳義務人應在增資股票交付時扣繳稅款;如在增資年度結束前未將股票交付,至遲應於增資年度之次一年度3月底前,依增資年度之扣繳率辦理扣繳稅款。
國稅局提醒您,時值年關將屆,若營利事業本年度有前項情形,請特別注意該增資股票股利交付狀況,並依規定辦理扣報繳事宜。歡迎多加利用本局網站(網址:http://www.ntak.gov.tw),或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查詢各項稅務資訊。【#530】
新聞稿提供單位:楠加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林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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