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物權登記前協議解除契約或撤案印花稅不予退還

資料來源:臺東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約書,在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前雙方協議解除契約或撤案者,其已經繳納的印花稅款,不得申請退還。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表示,印花稅係屬於憑證稅。依據稅法規定,應納印花稅的憑證,在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納稅義務人將所書立申請物權登記的不動產契據,持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申報手續時,即視為辦理房地過戶物權登記之一環,依法應貼用印花稅票。因此,該已經使用的不動產契據,其所繳納的印花稅款,除了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等兩項理由外,均不得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