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師、律師、會計師、代書、代理記帳業者開立收據應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臺南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建築師、律師、會計師、代書、代理記帳業者等收取業務收入所開立的收據,與購物時營業人所開立的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性質是不相同的,因為營業人所開立的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均為營業稅課徵的對象,依印花稅法規定均免貼用印花稅票,但是建築師、律師、會計師、代書、代理記帳業等係屬執行業務者,其收入是繳納綜合所得稅,而不是繳納營業稅,於收取業務收入所開立的銀錢收據,要按每件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印花稅法對於銀錢收據的定義,係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並沒有自取或代收的分別,所以,於收受客戶電匯代繳稅款所出具的收據,雖然是代收代付性質,仍要貼用印花稅票。 (0981207 消費稅科二股/何美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