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之清算雖經法院准予清算完結之備查,若未完成合法清算,不能作為解除負責人出境限制之依據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邇來許多欠稅公司利用已完成清算程序為由,據以要求解除負責人出境限制,納稅義務人誤以為公司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經法院准予備查,其法人人格即已消滅;實際上公司若未依法完成清算程序,其法人人格仍視為存續,若仍滯欠鉅額稅捐,即不符合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7項第4款解除出境限制之規定。
該局說明,法人人格之消滅,依民法、公司法等相關規定,均以合法清算完結為前提,且依司法院秘書長84年3月22日秘台廳民三字第04686號函釋,公司於清算完結,將表冊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依公司法第93條第1項或第331條第4項規定,尚須向法院聲報備查,惟向法院聲報,僅為備案性質,法院所為准予備案之處分,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是否發生清算完結之效果,應視是否完成「合法清算」而定,若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縱經法院准予清算完結之備查,仍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按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公司亦為法人組織,其人格之存續,自應於合法清算終結時始行消滅。所謂「合法清算」,係指公司因有公司法第71條或315條所規定情事之一所為解散者,即應行清算,其清算程序應符合公司法規定之程序,並依所得稅法規定向稽徵稽關辦理清決算申報,另按稅捐稽徵法第13條規定清算人分配賸餘財產前,應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

該局表示,想要以清算完結之理由申請解除負責人出境限制之公司,應審慎處理清算事宜,完成合法清算,以免遭財政部以未合法清算完結駁回其解除出境限制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