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處主動勾稽退還重繳稅款

資料來源: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北市稅捐處為加強便民服務,對於定期開徵之稅款,如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等,如納稅人有不小心重複繳納者,經電腦銷號後均會主動勾稽退稅,無需納稅人另行申請。但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退之稅捐,稅捐稽徵機關應先抵繳其積欠。並於扣抵後,通知該納稅義務人。因此,稅捐處在辦理退稅作業時,會先查明該納稅人有無欠稅未繳,如經查明有欠稅時,會先辦理抵繳,抵繳後如尚有應退稅款,會將退稅支票以雙掛號郵寄受退稅人。
   
該處提醒受退稅人收到退稅支票後,記得在支票有效期限內,即開票日起一年內,儘速存入銀行帳戶兌領,以免逾期失效。如果您還有其他地方稅問題,可撥打該處電話239-49211轉181、182,將有專人為您服務,或利用該處網站http://www.tpctax.gov.tw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