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單經郵局寄存送達亦屬合法送達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稅捐機關為稽徵稅捐所核發的各種稅單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亦無法交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郵件接收人員時,稅捐機關即可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將稅單寄存於郵政機關,以為送達,並以寄存之日期視為收受送達之日期,而發生送達之效力。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果發現門首貼有郵局所寄發的送達通知書時,務必儘速向通知書上所載的寄存機關領取稅單並依限繳納,千萬不要置之不理,以為不領稅單,就不必繳稅。因為稅單一經寄存於郵局,就發生送達之效力,納稅人如逾限繳日期仍不繳納,除每逾2日被加徵1 %滯納金外,於繳納期限屆滿30日內仍未繳納,該局會將欠稅資料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甚至會影響到行政救濟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