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質人民團體銷售房屋仍應開立統一發票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營業稅。所謂營業人,除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之外,亦包括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亦應課稅。&該局查獲A公會於96年間銷售房屋,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250萬元,經核定漏報應稅房屋銷售額,除補徵營業稅125,000外,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A公會主張其為公益社團法人,亦無營利行為,所有相關經費收入係以一般收據提供繳款人作為列帳憑證,並無開立統一發票之需要,提起行政救濟,訴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以該公會雖為公益社團法人,非以營利為目的,惟出售房屋行為本身,仍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範之銷售貨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又該公會既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金融業、特種飲食業、農業品批發業市場之承銷人、銷售農業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自屬應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是該公會出售房屋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乃駁回該公會之訴。&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營業人應注意於銷售貨物時,依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於規定期限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以免遭受補稅處罰。&(聯絡人:法務一科李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59)&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