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贈土地而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財團法人,若有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土地者,除追補應納之土地增值稅外,並處應納土地增值稅額2倍之罰鍰。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政府為鼓勵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捐贈土地設立私立學校,所以依稅法規定,對於私人捐贈與財團法人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的土地,有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優惠。不過免徵土地增值稅後之土地,要提供符合原捐贈目的使用,否則將被補徵本稅並處原免徵土地增值稅2倍之罰鍰。
  稅務局提醒有受贈土地而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財團法人,對於前開免稅之土地,稅務局均會定期會同相關主管單位辦理清查,如發現有:1.未按捐贈目的使用2.違反各該事業設立宗旨3.土地收益未全部用於各該事業4.捐贈人有以任何方式取得捐贈土地之利益者,將會被依土地稅法規定補徵原免徵土地增值稅並處以2倍罰鍰。稅務局特別呼籲受贈土地之財團法人,如有上開情形者,應請儘速向該局申報並補繳原免徵之土地增值稅,以免被查獲受罰。
  若民眾若尚有疑義,可利用下列免付費電話查詢:0800496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