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契約代替銀錢收據應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印花稅是一種憑證稅,凡是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均屬印花稅課稅憑證須貼用印花稅票。租賃契約雖不屬上述憑證,非印花稅課稅範圍,但若在租賃契約上註明收取款項及簽收時,因具有替代銀錢收據性質,應按銀錢收據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但若保證金及租金係以支票方式收付,而於租賃契約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則免貼用印花稅票。該分局特別提醒民眾,印花稅輕稅重罰,請務必依法貼用印花稅票,以免被查獲除須補貼印花稅票外,另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反而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