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供生產使用之儀器設備不適用研發投抵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營利事業列報研究用儀器設備之投資抵減時,國稅局均會詳查該項設備是否符合規定,其中如為「兼」供生產使用之設備,即不屬於研究發展適用投資抵減的抵稅範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全新儀器設備之購置成本」,係指公司購置之全新儀器設備,如係專為研究發展單位購置,並專供研究使用,且未轉(兼)供生產或其他非研究發展之用途使用,該支出始得適用投資抵減。
  該局最近查核甲生物科技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公司列報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全新儀器設備之購置成本1千餘萬元,經查核結果,其中「兼」供生產使用之設備達400餘萬元,因非屬適用投資抵減範圍,予以補稅100餘萬元。
  國稅局最後提醒申請適用投資抵減的企業,應事先瞭解相關規定,以免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徒增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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