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重複列報進項稅額扣抵,會被處罰鍰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發生多起營利事業於申報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時,將取得進項來源公司開立的統一發票,重複申報扣抵應納營業稅額,造成短繳應納營業稅,而遭該局處罰的案件,此類案件,除了核定補徵短繳的營業稅額外,尚需按所漏稅額裁處1倍的罰鍰。
該局表示,甲公司於96年7月至8月間取得乙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1張,金額300餘萬元,營業稅額19餘萬元,於申報96年7-8 月及9-10月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時,重複申報扣抵應納營業稅額19餘萬元,致短繳應納稅額19餘萬元,經該局查獲,除核定補徵短繳的營業稅額19餘萬元外,並處1倍罰鍰19餘萬元。

該局進一步指出,已發生多起類似案件,經深入了解,發現係因營利事業登錄資料後未再行核對,致同一張統一發票重複建檔而未及時發現釐正所造成,此類案件,公司雖無逃漏稅捐的意圖,惟依營業稅法及相關規定,仍須就所漏稅額裁處罰鍰,為避免公司或個人無謂的損失,該局希望各公司負責申報稅捐的人員,於辦理每期申報業務時,除須按時申報外,不要嫌麻煩,務必就申報資料逐筆與統一發票核對,確認無誤後,再行辦理申報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