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誠實開立統一發票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誠實開立統一發票,切莫因買受人未主動索取,即心存僥倖,蓄意漏開而逃漏稅,如經查證屬實,除依法補稅外,尚須處罰,不可不慎。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某公司於97年間銷售貨物予小規模營業人,未主動開立統一發票,經依查得之銷貨單及配送單等文件勾稽,發現涉嫌短漏報銷售額。該公司主張所有交易均已誠實開立發票,至前述單據所載交易對象非其客戶。經向相關人員查證,確認銷貨單據確屬該公司所有,乃核定短漏報銷售額3千餘萬元,並補稅處罰。
  國稅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故除免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外,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若買受人未索取統一發票,即心存僥倖而蓄意漏開,終將遭補稅處罰,反而得不償失。
  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如經稽徵機關查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及52條規定,除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並處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該局呼籲:如有上述短漏報情事者,請趕緊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以免被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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