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稅務局一般契稅撤銷申報應由買賣雙方共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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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指出,契稅申報後,買賣雙方就契約之履行有爭議而解除契約時,應由買賣雙方共同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提出撤銷契稅申報,不得由單方撤銷契稅申報。但經由司法機關判決確定買賣自始無效或移轉標的經法院查封不得移轉致無法取得所有權等,則可由買方單獨申請撤銷契稅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辦理契稅撤銷申報時除應檢附原買賣契約書及契稅繳款書外;填具申請書時所蓋印章,應注意是否為立約時之原留印章,以免因印章不符,往返補正。納稅義務人如需瞭解有關法令規定,可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5)2224371分機127、128有專人為您服務及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