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折價收買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以外之無追索權應收帳款,應於轉售該筆應收帳款取得價款或自行催收收回金額大於原始購買價格時,按其差額認列利息收入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有營業人詢問有關營業人折價收買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以外之無追索權應收帳款,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折價收買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以外之無追索權應收帳款,應於轉售該筆應收帳款取得價款或自行催收收回金額大於原始購買價格時,按其差額認列利息收入,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其收執聯由開立人自行留存備查。 如有任何疑問,該局網站www.ntact.gov.tw,請民眾多加利 用,或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稽核科洪國進,電話:04-23051111轉6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