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物之租賃所得應按各共有人應有部分計算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按「共有物之出租,其租賃所得應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計算,課徵綜合所得稅。」為財政部71年2月2日台財稅第30682號函釋所規定。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近日查獲某案件,甲君近年來綜合所得稅均申報有鉅額租金收入,經查核其資金去向,發現甲君按月將租金支票400萬元存入其帳戶,提兌後旋即將其中360萬元以轉帳方式存入堂兄弟姐妹等9人帳戶,案經甲君說明係因共有5筆土地出租,共有人推派甲君與承租公司訂立租賃合約書,為圖方便將票款全部按月開給甲君,承租公司並按月對甲君扣繳10%稅款,由甲君全額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故其堂兄弟姐妹等9位共有人並未申報租金所得,經該局按前揭函釋重行核課9位共有人租賃所得,計補徵綜所稅額4,300萬餘元,甲君部分則辦理退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共有物之出租,其租賃所得應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計算,課徵綜合所得稅。稽徵機關應依規定辦理,依法退補各共有人之綜合所得稅。如尚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http://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免費服務,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魏銘賜,電話:04-23051111轉2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