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應提示那些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民眾電話詢問有關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應提示那些證明文件以憑認列? 該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第1項規定,佣金支出應依所提示之契約,或其他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之支出須與營業有關,始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係營利事業對經紀人、代理商或代銷商因介紹或代理銷售該事業之產品或服務,而由該事業支付之報酬,故有無支付佣金支出之必要,應以該經紀人、代理商或代銷商有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為斷,若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縱形式上具備合約書、結匯支出證明及出口報單,仍難認該項支出為經營本業所必須之必要或合理費用。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於辦理98年度結算申報時,如有列報佣金支出時,除提示契約外,仍需提示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徒增困擾。 納稅義務人如對上述問題仍有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查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一科謝明玉,電話:04-23051111轉7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