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10萬元,仍可能被限制出境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二、顯有逃匿之虞。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另依據98年6月1日施行同法條第2項規定:義務人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臺幣10萬元者,不得限制住居。但義務人已出境達二次者,不在此限。
該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已確定之個人欠稅未達100萬元或營利事業欠稅未達200萬元,稅捐機關雖未能報請財政部限制其出境,惟欠稅移送行政執行處後,納稅人符合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及第2項得限制住居情形時,縱使欠稅10萬元,亦可能被行政執行處限制其出境。因此特別呼籲,納稅人收到稅額繳款書,務必於繳納期間內繳納,以免因逾期未繳納除被加徵滯納金、滯納利息及移送執行外,還被限制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