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競合將只擇一從重處罰

資料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報停、繳銷、註銷、吊銷、吊扣牌照或移用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一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及第八款規定裁處之案件,為一行為同時違反二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之裁罰競合,因此財政部已與交通部達成共識,在98年3月26日共同發布訂定「使用牌照稅法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涉及裁罰競合作業原則」後,報停、繳銷、註銷、吊銷、吊扣牌照之交通工具行駛公共道路,將只擇一從重處罰,惟仍應就個案具體情節認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行政罰法對於行政裁罰有一事不兩罰原則,以往針對報停、繳銷、註銷、吊銷及吊扣牌照或移用牌照之交通工具行駛公共道路被查獲,稅捐機關按使用牌照稅法處2倍罰鍰,另外監理機關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新臺幣3,600元到1萬800元不等的罰鍰,形成一事二罰情形,今後將只擇一從重處罰,不再出現同一行為被罰2次的現象。
惟該局特別提醒車主,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車主依照規定才上路,避免違反前述法條,仍是上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