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贈與土地,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應重新申請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夫或妻名下土地原已享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夫妻間如相互贈與,因土地所有權人變更,倘欲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仍應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才能適用。
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條件包括:(1)地上建物辦妥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戶籍登記(2)該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3)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情形(4)都市土地面積以300平方公尺(約90坪)為限,非都市土地以700平方公尺(約210坪)為限(5)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以一處為限。
該處提醒民眾,夫妻贈與因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如有符合上述法令規定,而尚未提出申請者,仍應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9月22日)以前儘速向該處或所轄分處重新提出申請適用優惠稅率,否則該受贈土地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十課徵地價稅。
撰 稿 人:企劃服務科 鄧靜玉 電話:89528130
資料詳洽: 企劃服務科 張綱龍 電話:89528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