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公布契稅條例第24條及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增訂契稅怠報金及交通工具使用牌照移用行為罰鍰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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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統公布「契稅條例」第24條及「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修正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契稅條例第24條對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應加徵應納稅額1%怠報金之規定,增訂加徵怠報金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
二、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對交通工具使用牌照移用行為應處應納稅額2倍罰鍰之規定,增訂裁處罰鍰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0元。
  財政部表示,本次契稅條例第24條及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修正,使稅法之處罰規定符合比例原則,納稅義務人權益將更受到適切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