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稅法第22條修正條文案業經總統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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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菸酒稅法第22條修正條文今日業經 總統公布,其主要內容為刪除有關菸品健康福利捐之金額、評估方式、用途分配等規定。
財政部指出, 98年1月23日修正公布菸害防制法第4條已明定菸品健康福利捐之徵收法源、金額、評估方式、用途分配等事項,且該修正條文業於98年6月1日施行。又財政部僅係菸品健康福利捐之代徵機關,為避免菸品健康福利捐之徵收產生法律競合適用疑義,爰配合修正菸酒稅法第22條,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刪除現行菸酒稅法第22條有關菸品健康福利捐之金額、評估方式、用途分配等規定。
(二)明定菸品依菸害防制法規定應徵之健康福利捐,由菸酒稅稽徵機關於徵收菸酒稅時代徵之。
最後財政部表示,鑑於本次修法係為避免菸品健康福利捐之徵收產生法律競合適用疑義,引起徵納雙方不必要之爭議,該部已報請行政院儘速訂定該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以彰顯修法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