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以為自己不是負責人,就不會被限制出境!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應行清算程序。倘公司章程對清算人未有規定,公司股東(或股東會)亦未選任清算人者,有限公司係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則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
該局說明,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之公司,應進行清算,並依所得稅法第75條第2項規定,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在依法清算完結前,其法人人格並未消滅,如有應補繳稅捐或罰鍰,未依限繳納時,稅捐稽徵機關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將移送強制執行。若欠繳稅款達200萬元以上者,且無相當於應納稅捐數額之財產可辦理禁止處分,稅捐稽徵機關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至限制出境之對象,在公司章程未有規定或股東(會)亦未決議選任清算人時,應以全體股東(無限公司及有限公司) 或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制出境對象。

  該局呼籲,有解散事由應行清算之公司,如有欠稅應儘速繳納,千萬別以為自己不是負責人,就不會遭受限制出境處分,應特別注意有無選任清算人,處理清算事務,以免因公司欠繳稅捐致全體股東或董事遭限制出境,影響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