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自有資金無償為他人購買農地,無免稅規定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桃園邱先生來電詢問:出資購買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並直接登記與子女名下,是否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農業用地不計入贈與總額之適用?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購買農業用地者,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但書規定,以該農業用地土地公告現值課徵贈與稅,並無同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農業用地不計入贈與總額之適用。

該局指出,「以自已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所明定,該條文開宗明義即闡明「以自已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是不論其購置之財產為動產或不動產,其贈與標的均係「自己之資金」,至該條文後段「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僅係財產價值之估價規定。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其贈與標的為「該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

納稅義務人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購買農業用地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其贈與標的為「自己之資金」,與同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贈與標的為「農業用地」之情形明顯不同,自無同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農業用地不計入贈與總額之適用。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對稅法有不明瞭之處,可撥打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利用該局網站-納稅人反映意見信箱(http://www.ntx.gov.tw)諮詢,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