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親等之親屬包括血親及姻親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桃園趙先生來電詢問:與兄長配偶之房屋買賣,是否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之「二親等」範圍?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所指之二親等以內親屬係包括血親及姻親在內。趙先生與兄嫂之關係依民法第969條及第970條規定為二親等旁系姻親,故其房屋買賣應依本法第5條第6款規定申報贈與稅,並取得非屬贈與同意移轉證明書。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對稅法有不明瞭之處,可撥打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利用該局網站-納稅人反映意見信箱(http://www.ntx.gov.tw)諮詢,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