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義務人在給付租金時,應依規定辦理扣繳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常發現有醫療診所於支付房屋租金時,未依規定辦理扣繳而遭受裁罰案件。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有租金收入時,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同法第92條規定繳納之。所以扣繳義務人在給付租金時,所得人如果是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一次給付租金在2萬元以上者,承租人應在給付時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惟每次應扣繳稅額未超過新臺幣2千元時,免予扣繳)。並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

該局進一步呼籲,不論是營利事業單位(包括使用統一發票及查定課徵營業稅)、執行業務者、補習班等其他所得者,承租房屋使用,於一次給付租金超過2萬元者,必須辦理扣繳,並依時繳納,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