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公布土地稅法第34條條文,增訂土地所有權人適用現行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優惠稅率規定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核定者,仍可適用10﹪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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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訊)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總統98年12月30日公布「土地稅法」第34條修正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 增訂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適用現行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優惠稅率規定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核定者,仍可適用10﹪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二、 上述第5項所定各款規定,分述如下:
(一) 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公畝部分。
(二) 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三) 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
(四)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
(五) 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土地稅法第34條修正案通過,將可落實政府照顧民眾換屋需求之政策美意,並防杜投機避稅,以維持租稅公平。該局表示,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也可以多利用免費電0800-47-6969詢問相關事項,該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承辦員:李繼娉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