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當年度地價稅究應由何人負擔?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經法院拍賣取得土地者,在未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前,其應納之地價稅,如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期,係在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8月31日)以前者,該年度地價稅應由拍定人繳納,若在8月31日以後者,該年度地價稅仍應向原所有權人徵收,次年度地價稅始由拍定人繳納。土地所有權人如有疑問,可利用電話查詢。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電話:07-7410141、岡山分局電話:07-6256811、旗山分局電話:07-66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