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使用牌照稅將按馬達馬力數與排氣量對照表計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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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配合電動車上路,財政部已於日前發布「電動車馬達馬力與排氣量對照表」作為課徵使用牌照稅之依據。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條規定,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之交通工具,無論公用、私用或軍用,均應請領使用牌照並繳納使用牌照稅,電動車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亦應依法繳納使用牌照稅。惟目前車輛使用牌照稅之課徵係按車輛種類及汽缸總排氣量依同法第6條附表所列稅額計徵,而純電動車係以電池為動力並無汽缸排氣量,無法直接按上述規定計算使用牌照稅額;財政部雖曾於66年函釋馬力數與汽缸排氣量之對照,但因目前所發展之電動車馬力數較大,該函所列級距已不敷使用,該部爰於日前邀集有關機關研商訂定「電動車馬達馬力與排氣量對照表」作為電動車計徵使用牌照稅稅額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