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核課期間之計算

資料來源: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稅法規定,一般稅捐之核課期間為5年,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7年。在核課期間內,另外發現有應徵的稅捐,仍應依法補徵並予處罰;在核課期間內未經發現者,以後就不可以再補稅處罰了。

該處進一步說明核課期間之起算日如下:
一、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者,自申報日起算。
二、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繳納者,自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三、印花稅自依法應貼用印花稅票日起算。
四、由稅捐稽徵機關按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徵收之稅捐,自該稅捐所屬徵期屆滿之翌日起算。

您如果有房屋稅、契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娛樂稅及使用牌照稅等地方稅疑義時,可撥打該處服務中心電話23949211轉181、182,將有專人為您服務及解答,或利用該處網站www.tpctax.gov.tw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