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單位收據應如何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在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單位就診,醫院診所所開立的收據,如屬民眾自行負擔全民健保給付範圍外的醫療費用所開立的收據,應貼用印花稅票,例如民眾赴醫院就診掛號費150元,自行負擔全民健保給付範圍外的醫療費用750元,則該醫院需就掛號費150元及自負醫療費用750元合計900元,按千分之四貼用新台幣3元印花稅票,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各醫院診所應確實貼用印花稅票,以免遭查獲除補貼印花稅票外,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