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11、12月份營業稅申報,截止日為99年1月15日,請儘早申報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98年11-12月營業人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資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規定申報截止日為99年1月15日,該局呼籲轄內營業人使用網路申報或及早向所屬轄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申報。
該局說明:應辦理營業稅申報之營業人,應於稅法規定期限前向所屬轄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申報,逾期未依規定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者,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1,200元,最高不得多於新臺幣12,000元。逾期繳納稅款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2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1﹪滯納金,前項應納之稅款或滯報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自動繳納之日止,就其應納稅款、滯報金及滯納金,該年1月1日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