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稅務局:「一生一屋」適用土增稅10%優惠稅率自99年1月1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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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4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公布,自99年1月1日生效適用,土地所有權人適用現行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優惠稅率規定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只要符合下列條件,可無限次數適用土地增值稅10%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一、 因換屋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面積,都市土地不超過1.5公畝(約45.4坪);非都市土地不超過3.5公畝(約105.9坪)。
二、 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即僅限持有一屋)。
三、 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
四、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
五、 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歡迎撥打該局(05)2224371分機231-233、261服務電話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