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損失逾50萬元須提示之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隨著全球化經濟時代的來臨,進出口貿易已是時勢所趨!而營利事業將商品銷售至國外,由於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運輸途中發生損失等,常會發生外銷損失,營利事業若要將損失認列為當年度之費用,應該準備那些證明文件呢?
  南區國稅局指出,有關外銷損失之認定,除應檢附訂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規定之買賣契約書、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及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所出具足以證明之文件外,並應視其賠償方式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第2款之規定分別提示如銀行結匯、出口報單或國際包裹執據影本等各項證明文件;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外銷損失金額每筆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上者,必須檢附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其損失方得認列。
  該局轄內甲公司係從事進出口貿易,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外銷損失200餘萬元,甲公司主張其外銷商品有瑕疵經對方公司解除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並檢附出口報單、國外進口商索賠及結匯等證明文件,但因列報該筆損失金額超過50萬元,公司不能提出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故遭剔除補稅50餘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列報外銷損失時,請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減少徵納雙方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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