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或勞務其銷貨收入歸屬年度之認定原則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或勞務,其銷貨收入之歸屬年度,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規定辦理:
  一、經由海關出口者,為報關日之年度;以郵政及快遞事業之郵政快捷郵件或陸空聯運包裹寄送貨物外銷者,為戳記日年度。
  二、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應列為勞務提供完成日年度。
  該局於97年5月下旬,查核某公司申報96年12月外銷零稅率退稅案時,查得該公司有部分外銷貨物51,973餘萬元報關日為97年1月,該公司卻列報為96年12月之零稅率銷售額,並將其列報於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業收入,為免影響上下年度稅額,遂通知該公司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規定辦理更正。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申報外銷收入應注意相關稅法之規定,以免因年度歸屬錯誤而徒增徵納雙方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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