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稅務局:移用牌照者,移用及被移用車輛均會受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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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表示:交通工具之使用牌照如有轉賣或移用於其他車輛者,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及本局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第15條規定「移用及被移用牌照車輛將各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甚至,若以逕行註銷牌照車輛懸掛他車已完稅之車牌者,除依上開法條規定各裁處2倍罰鍰外,其中註銷牌照車輛還會再依同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補徵本稅及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罰則相當重。
該局表示最近查獲相關案例,其情形如下:車主名下有2部A、B車,其中A車已辦理停駛,車主卻將B車之車牌移掛於A車,結果此不法行為將造成○1B車須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處罰,○2A車涉及2種不同違章行為須分別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及第28條第2項規定併罰。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人,車輛除要定期檢驗外,報停之車輛不得再行駛公共道路,更不應將車輛之車牌移掛於他車使用,以免受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