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 報廢車輛之車體雖已辦理環保回收,牌照仍應繳還監理機關辦理報廢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車輛報廢程序,分為車籍資料報廢與車體報廢兩部分。當車輛損毀或不堪使用時,車主除委託環保商回收車體外,仍應將車牌二面繳回監理站,辦理報廢登記,始完成車輛報廢程序。若僅完成車體回收,未將車牌繳回,嗣後被查獲報廢車輛之牌照懸掛於他車並使用公共道路時,稽徵機關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對原車主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該局提醒,環保商回收報廢車體,車牌拆卸歸還車主時,民眾切勿私下損毀或留作紀念,應至監理機關辦理牌照報廢,以免日後因不慎遭他人將車牌移掛他車使用公共道路,而受違章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