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子女婚嫁財物多少,才不用繳到贈與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有錢沒錢討個老婆好過年!農曆年前許多人趕著歡喜娶媳婦嫁女兒,有些疼惜子女的父母更不免習俗想獻上財物的祝福,但不知道稅法是如何規定的。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者,可以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
  國稅局特別說明,自98年1月23日起,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之免稅額已調高為220萬元;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不計入贈與總額仍維持100萬元。也就是說,在子女結婚當年,父母除了可分別利用一般每年220萬元的免稅額贈與財物給子女以外,因為子女婚嫁而額外贈與財物總金額只要不超過100萬元,也可以免課贈與稅。換句話說,子女婚嫁當年度,父母如無其他贈與行為可以各自贈與320萬給結婚的子女,不需繳納到贈與稅。
  國稅局特別呼籲贈與人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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