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不當作廢二聯式發票換開三聯式發票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來常發現有營業人取具百貨公司、大型量販店等開立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要求百貨公司或量販店等換開三聯式統一發票,由於該等營業人與百貨公司、量販店等並非實際交易對象,卻以換開之三聯式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該等行為已構成逃漏稅捐之不法行為。
  南區國稅局表示,為避免百貨公司或量販店等應顧客要求作廢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重新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予非實際交易對象,該局奉財政部指示研擬「如何避免作廢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重新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致交付予非實際交易對象注意事宜」 並經財政部於98年10月22日頒布在案。該局為使營業人對於統一發票作廢及重新開立作業能清楚明瞭,特別針對作業流程設計以「說清楚」、「講明白」,「簡單俐落」的構圖,輔以隨身攜帶的摺頁方式,以備營業人不時之需。
  該局進一步表示,開立發票之百貨公司、量販店雖無逃漏營業稅,惟仍應依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以未依規定給予他人憑證處罰,為免受罰營業人須注意下列事項:
   1.原開立收銀機二聯式統一發票已填載買受人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者,應明確告知買受人,該統一發票仍得作為營業稅扣抵進項之憑證,無須作廢重開。
   2.作廢後重新開立之統一發票,除應於備註欄註明原開立統一發票日期、字軌號碼及有錯誤之欄位應更正外,其餘欄位應與原開立統一發票記載內容相同。
   3.原開立統一發票屬刷卡簽帳交易已註明簽帳卡末四碼者,其重開時,應核對原消費者簽帳卡卡號,確認無誤後作成紀錄,並於重新開立之統一發票上載明該簽帳卡末四碼。
   4.作廢統一發票時,應收回原書寫錯誤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正本註明作廢字樣及重開發票之字軌號碼,黏貼於存根聯上,並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5.如有持不同簽帳卡號之數張二聯式統一發票要求換開一張三聯式統一發票者,營業人應於重新開立之統一發票上載明所有簽帳卡卡號,並確實瞭解其作廢原因,作成紀錄,並請其簽名確認,以備稽徵機關日後查核之參考。
  為避免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與非實際交易對象,南區國稅局呼籲營業人接受顧客申請作廢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換開三聯式統一發票時,應依上開注意事宜辦理,以免誤觸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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