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自100年10月1日至100年11月30日止針對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展開全面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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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 民眾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自營工廠或自用農地而申請退還原出售土地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者,「從登記日起5年內不能移轉,也不能改作其他用途」,如有違反上開規定,將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稅款。
民眾如有疑問或其他問題,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