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二種以上性質且稅率不同之同一憑證如何節省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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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同一憑證具有二種以上性質者,稅率不同時,應按較高之稅率計算稅額。假設,甲機構與乙電梯公司簽訂電梯之採購與安裝工程,併載於同一契約書中作概括之承攬,該契約書即為具有買賣動產契據及承攬契據兩種性質之同一憑證,應以承攬合約總金額1‰貼用印花稅票或繳納印花稅。但分別簽訂買賣動產(買賣動產契據每件只須貼印花稅票新臺幣12元)及承攬契約,則可以節省印花稅。 例如,甲機構與乙電梯公司簽訂電梯採購安裝合約計500萬元,如電梯價格400萬元,安裝費100萬元,訂於同一契約書中,則屬概括承攬,500萬元全數都以承攬契約按1‰計算,該二單位各自持有之合約應分別貼用印花稅票5,000元。如果能分別訂立400萬元的電梯買賣契約,以及100萬元的安裝契約,則該二單位各自所持合約之印花稅分別貼用買賣動產契據12元,及承攬契據1,000元,合計1,012元,分別節省印花稅3,988元。 您如有貼用印花稅之疑義,請利用地方稅務局免付費電話0800386969或8226121轉138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