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屋族節稅必知 一生一屋上路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4條修正案,業由總統於98年12月30日公布自99年1月1日起施行,不僅落實政府照顧民眾換屋需求之政策美意,更為換屋族減輕土地增值稅負擔的一大福音。 本局進一步說明,修法過關的「一生一屋」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較過去「一生一次」最大差別在於: 1.土地所有權人必須先適用過「一生一次」優惠稅率10%以後,第二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才可選擇適用「一生一屋」。 2.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出售時僅有一處房地,「一生一次」未限制。 3.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一生一次」未限制。 4.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一生一次」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出售訂約日設籍即可。 5.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一生一次」規定,出售前1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即可。 6.出售都市土地面積1.5公畝及非都市土地3.5公畝以內,可享自用住宅用地10%課徵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規定,都市土地面積3公畝及非都市土地7公畝以內。 該局指出,「一生一次」優惠稅率,雖然一輩子只限申請1次,但條件較「一生一屋」寬鬆,例如名下的不動產戶數或持有不動產的時間等,皆不受限,只要賣掉房子的前1年,未用於出租或營業,皆可申請適用。民眾二度換屋時可能要面臨累進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不過「一生一屋」上路後,只要符合相關申請標準,不但能維持使用10%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甚至可享有終身換屋保障。 民眾如對上述規定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利用該局資訊網站【網址為http://www.hltb.gov.tw】查詢,或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本局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