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廢損失應有實際毀滅、廢棄或報廢之事實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營利事業歲末盤點,庫存商品如因過期、變質或破損而報廢,或固定資產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廢棄者,得申報列為報廢損失。惟應特別注意,報廢損失應以實際毀滅、廢棄或報廢者為限,如僅係呆滯之商品或停工中之機器設備而尚未報廢者,不得列為損失。
  南區國稅局表示,自辦理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因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廢棄,及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等而報廢,不限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均可依會計師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報告核實認定,至未委託會計師簽證申報的營利事業,其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得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的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報廢損失,或於事實發生後檢具清單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或監毀。
  該局最近查核某家股票上櫃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申報機器設備報廢損失3千餘萬元,經進一步查核發現,該機器設備係因生產線停工而閒置並無毀滅、廢棄等報廢事實,由於閒置之機器設備仍屬公司之其他資產,不得逕以未折減餘額列為報廢損失,致遭剔除補稅7百餘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報廢損失應有實際毀滅、廢棄之事實,如僅因暫時停工閒置或呆滯於倉庫者,因尚未有報廢事實,不得列報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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