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查定課徵營業人部分業別之查定銷售額將重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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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98年10月16日以台財稅字第09804567800號令發布修正「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6條,並自99年1月1日施行。&該局說明,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自75年7月7日發布以來,歷經3次修正,其中第6條條文關於飲食業、娛樂業等十數種行業由主管稽徵機關按實際營業情形採分業查定每月銷售額之計算方式,自79年6月12日修正發布施行迄今未修正。但隨經濟環境變遷,部分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查定每月銷售額之計算方法或公式已不合時宜,財政部乃於98年10月16日發布修正「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6條,並自99年1月1日施行。配合該辦法修正,查定課徵營業人經營之行業如屬下列各業別者,其每月查定銷售額可能因此會受影響:&1、採無座位(含立位、外帶、外送)及採外燴(含按筵席桌數或宴客人數計費)方式經營之飲食業。&2、投幣式卡拉OK店。&3、網路咖啡店之娛樂業。&4、經營球場、練習場(含棒球、高爾夫球、撞球、保齡球、桌球、排球、羽球等)等。&5、投幣式自助洗衣業。&6、加水站業。&7、按摩業(含腳底按摩)。&該局舉例:甲營業人經營無座位,即外帶式之飲食業,因該辦法修正前第6條並無該業別之計算方式,故稽徵機關採上開辦法第5條規定以費用還原法計算其每月銷售額,但上開辦法第6條修正後,已新增該業別之計算方式,因此需依新公式重行計算其銷售額。&該局指出,依上開辦法第3條第1項前段規定,重行查定營業人之每月查定銷售額,如查定銷售額有變動者,將主動發函通知營業人。查定課徵之營業人如未接獲查定銷售額變更通知,也可在接獲99年第1季查定稅額繳款書時,如發現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有異動者,再洽所在地稽徵機關查明查定銷售額變動原因。&(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42)&&&&&&&&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