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逾期申報者不適用盈虧互抵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或轉讓情事,其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內申報,逾期申報者不適用前十年各期核定虧損扣除之規定。
該局說明,公司辦理清算,依所得稅法規定,其申報清算所得之時限,應以實際辦理清算完結之日為準起算,惟清算人如未於就任之日起6個月內清算完結,亦未報經法院核准展期者,應以6個月期間屆滿之日為準起算。又公司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清算所得者,可適用盈虧互抵規定,准予扣除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故若逾法定申報期限申報者,則不得適用盈虧互抵之規定。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各項申報時,應注意相關申報期限,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