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分別為兄弟或姐妹所有,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另同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於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若土地及房屋分別為兄弟或姐妹所有,由於兄弟(姐妹)係「旁系親屬」並非民法所稱之「直系親屬」,因此無法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若您對土地增值稅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