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得向稅捐稽徵機關查調財產、所得資料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暨其分會若為依法律扶助法辦理撤銷金、分擔金、回饋金及追償金之追償業務需要,函請稅捐稽徵機關提供依法應分擔、負擔、返還酬金及必要費用而未遵期繳納之受扶助人或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他造等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該稽徵機關得逕予提供,毋須逐案報財政部核准,惟該基金會或其分會須注意財產及所得資料保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