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重新規定地價而增繳的地價稅可抵繳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地政機關每隔三年辦理一次重新規定地價作業,地價一旦調高,民眾須負擔的地價稅更重。不過依土地稅法第31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土地移轉需繳納土地增值稅時,在其持有土地期間內,因重新規定地價而增繳之地價稅,就其移轉土地部分,准予抵繳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民眾可持地價稅繳納收據,要求稅捐機關按實抵繳,但可抵繳的總額不能超過增值稅額的5﹪。